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延误上报时限。
第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协作,紧密配合,组织开展紧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县安监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派出联合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察、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各行业法律法规,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事故责任划分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乡镇的乡镇长、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局长、生产经营单位的厂(矿)长、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疏于管理, 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超过安全生产责任控制指标的,年终考核单位不评先进,主要负责人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监局、监察局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和倒查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负有监督管理 责任的单位及有关领导、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其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县人民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长(主任)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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