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县信访维稳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规范律师参与信访陪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和《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参与信访陪访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县司法局是律师参与信访陪访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律师选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参与信访陪访的律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丰富的执业经验。
第五条 律师参与信访陪访的职责: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三)为信访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为领导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六条 律师采取下列方式参与信访陪访:
(一)协助信访部门接访群众;
(二)参与领导下访约访和领导接访日活动;
(三)参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四)提供法律顾问;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律师参与信访陪访工作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统一安排,原则上每月固定安排1至2名律师随时迎候信访部门的通知陪访;领导下访约访和领导接访日活动或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根据需要安排律师参与;特殊情况,随时安排。
第八条 律师在参与信访陪访中,要自觉遵守陪访纪律,不得敷衍塞责;并公示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每季度负责组织召开一次参与信访陪访律师专门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律师参与信访陪访工作视为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但对参与信访陪访工作成绩突出者,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xx县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