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霍山县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镇党政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镇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镇政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全镇机关干部,各村、社区和镇直各单位工作人员都有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必须第一时间反馈涉及镇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内容。镇政府建立健全门户网站、电话、传真等渠道,有效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镇政府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镇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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