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公文的收发、登记、审核、用印、批办、传递、阅办、承办、催办、立卷、归档等程序,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做到规范、有序、高效。
二、县本级和下级机关送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人大办公室的文件材料,由人大办公室机要秘书统一收文登记,送办公室政务副主任批办,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送办公室主任批办。机要秘书按批办意见及时送有关领导或机构阅批。凡送县人大各工委的文件材料分别由各工委秘书签收和由工委领导批办。
三、文件传阅的范围。上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文件,县委、县政府的文件,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全局性工作安排、总结以及属于政策性和内容比较重要的文件,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委办负责人和驻会委员传阅;上级业务部门、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业务文件应视内容分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有关工作机构阅;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紧急情况报告、请示和标示有"重要件"或"特急件"等标志的文件、材料,可直接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阅示。
四、文件传阅的顺序。机要秘书按批示意见,将文件按职务和分工依次传递。机要秘书应准确登记文件流向和退转日期,并简要记录处理情况。加快公文传阅速度,机关内每人次传阅每卷公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阅完后及时退交办公室机要秘书,不得私自截留文件。传阅和处理结束的文件,应及时归档,对没有按时退回的文件,机要秘书要及时催退。
五、批示件办理。领导批示到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材料,秘书人员要严格按领导批示意见迅速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进行催办。
六、县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机构制发的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严格规范拟稿、审核、签发、校对、印刷、用印、装订、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使发出的文件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充实,条理清楚,措施可行。
1、草拟公文一律使用机关统一印制的文书稿纸,标明拟办单位,拟办人及日期和发送范围。公文名称及发文字号要规范、准确无误。
2、需保密的公文要标明密级和保密时限,急办公文根据紧急程度应分别注明"特急"、"急"等标示。
3、主送、抄送等机关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排列顺序力求统一规范。
4、请示、报告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同时主送几个机关,在文头的右下角(横线之上)打印签发人姓名。请示应一文一事,下级机关的请示应及时研究回复。
5、在文件落款之下,抄、报送之上,统一使用主题词(主题词的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七、坚持层层把关,规范发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
1、县人大常委会制发的文件材料,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草拟,经该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由常委会主任签发或委托有关副主任签发。
2、县人大党组制发的文件材料,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草拟,经该工作机构负责人(党员)初审,由党组书记签发或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3、以县人大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或相关工作机构草拟,经办公室政务副主任或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应送常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阅后签发。
4、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制发的文件材料,由该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应送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后签发。
5、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草拟的文件,由各工作机构负责打印、装订、分发。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党组、县人大办公室制发的文件由办公室归档,各工作委员会制发的文件由该工作委员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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