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机关大院(以下简称大院)管理,维护机关良好秩序,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大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院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二、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事务处)是大院的行政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大院治安保卫、安全生产、来宾来访接待和办公设施、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修、添置、报废,以及大院环境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委办、县府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大院的管理工作。大院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有责任协助做好大院的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为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电器和通讯设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必须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应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帐、盘盈。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第七条 确保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不流失。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物品数量、来源、用途等方面情况要造册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事务处财会股。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要及时将有关手续报事务处财会股,由事务处财会股统一作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帐目调整,以保证固定资产帐实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清查核算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并要帐实相符。每年度,各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九条 大院内的房产、公共设施由事务处统一管理。事务处负责房产、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工作。
四、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是大院内各部门进行的服务于单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翻建、维修、改造项目等。
第十一条 事务处是大院建设项目负责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组织施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任何单位不准自行组织施工,更不准擅自改变办公场所的结构及电源线路、供排水的走向,以免影响大院整体布局。
第十二条 大院内各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做好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办公设备、设施(包括家具、空调、电器、电话)的维护和办公场所的修缮等费用,在各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要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节能降耗,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五、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的会务、经费由事务处统筹协调解决,其它单位会议的会务、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大院礼堂、①号楼六楼会议室、②号楼五楼会议室、多功能会议室、接待室、干部职工娱乐室及其公共设施由事务处负责管理,其它会议室由使用单位管理。
六、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建立会计凭证。设置会计帐户,认真做好预算内、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把好报销关。做到开支合理,凭证手续合法。要求报销单位购置东西要开具税票,且税税票要有售货单位公章、收款人签名,数量、计量单位、金额要相符,每张票据都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和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名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十九条 遵守资金安全管理规定。财会专用章和会计、出纳、主管领导印章要分开人员放置。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后,才可到银行提取现金。现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接受监督。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当天票据要当天入帐,并盘点结存资金,以免出现差错。月底及时做好出纳月报表连同发票送会计审核记帐。会计月报表要报主管领导及主管常务副县长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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