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做好报帐工作。会计员要做到帐目健全,数字准确,审核严格,记帐及时,按时结帐,如期向有关部门报帐。
第二十一条 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按照上级规定,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七、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用车由小车队统一调配。车辆配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县委书记、县长可相对固定工作用车。其他领导或部门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固定配备工作用车,由小车队统筹安排使用。节假日用车要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然后用车。非领导非工作需要,一律不得动用小车队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小车队统筹配备所属公务用车专职司机,负责驾驶及保管维护各自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领导亲自开车或把车交给非小车队司机驾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接受外单位的出车任务,不准私自驾驶车辆外出;要严格保管好车辆的有关证件,不得将车辆及证件交给其他人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差的车辆遇到故障需维修、换零部件或发生事故时,必须向小车队领导汇报,由小车队安排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抓好安全工作。司机要有高度责任感,严格做好车辆出车前的检查和回场的保养工作。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 抓好车辆防盗工作。车队车辆晚上原则上一律回场停放,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车队领导同意,可在有专人保管的停车场停放,并锁好车辆安全锁,做好安全防盗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大型政务活动,或特殊工作需要,经县领导同意可在全县各单位抽调车辆,经费由小车队统筹解决。
八、饭堂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院机关饭堂原则上只对大院内单位及其员工服务,主要提供干部职工早、午、晚餐和各单位招待餐、会议餐。凡需到饭堂就餐的干部职工,须办理IC卡。
第二十九条 就餐人员应遵守开饭时间。开饭时间:早餐7:30—8:20;午餐12:00—1:00;晚餐17:30—18:30。
第三十条 就餐人员要保持饭堂的安静、整洁,不得喧哗、吵闹、起哄、敲打餐具。要按顺序排队领取饭菜,不得争先恐后。
第三十一条 就餐人员用餐后,要将残渣剩菜倒进指定的残渣桶,碗筷、碟、托盘要分别放进指定的大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需到饭堂开招待餐、会议餐,要在开餐前一天与饭堂联系。
九、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凡进入大院的各种车辆,需凭出入证或经门卫同意方可通行。
第三十四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大院内须按规定路向禁鸣喇叭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大院内学习驾驶汽车、摩托车和自行车。骑自行车出入大院门口时,须下车推行,不准带人,不准溜车。
第三十六条 车辆(含非机动车辆)进入大院内,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十、绿化卫生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每月第四周周五下午定为大院统一卫生行动日(如有特殊情况,则另作安排)。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自觉组织搞好室内外卫生,保证大院环境的整洁。
第三十八条 实行办公场所卫生包干负责。事务处统一安排①号、②号、③号楼和综合楼的大堂、楼梯、卫生间、天棚等公共场所清洁,并负责大院内灭蚊、灭鼠、灭白蚁的工作。各单位负责搞好各自办公场所前后走廊、窗、门和室内卫生,垃圾要到指定地点倒放。
第三十九条 保持办公场所环境整洁。各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在大院内张贴广告等宣传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办公楼走廊、楼梯间、卫生间堆放废弃的家具、拖把、胶桶等杂物,不准随地吐痰、掉纸屑、烟头等有碍环境卫生的杂物。
第四十条 大院的绿化由事务处统一规划管理。大院内的园林绿化区域要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毁坏花木和践踏草坪。对损坏花木、绿篱、草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绿化地域内停放车辆,堆放各种器材、杂物。
十一、信访接待
第四十一条 对上访群众,县信访局依照职责,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事务处要把好门口关,经信访局妥善处理后,方可让上访群众进入大院。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