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全州政务公开的意见》(甘委办发[2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总的要求是,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具体为:
(一)局“三定”方案,领导和科室成员姓名、职务、分工等;
(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及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四)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办理时限、监督举报电话;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六)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
(七)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八)干部人事任免、轮岗交流、评选先进、离任审计;
(九)财务预决算和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采购办公用品情况。
第三条 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除国家机密和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回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二)正在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征询意见除外);
(三)个人隐私。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编印宣传资料和便民手册;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开;
(三)建立本系统互联网站;
(四)召开全州安全生产例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等会议。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操作规程:
(一)政务信息公开由综合科、法规科共同协调组织落实,涉及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处(室)应当密切配合;
(二)各项政策法规和局机关重大决策及财务收支情况,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方可公开;
(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要公布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调整后,再予正式公布;
(四)有关科室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事先应向综合科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统一对外公布;
(五)已归档的行政许可等文本资料,由局综合科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六)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推行政务信息公开,要自觉接受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州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上述部门报告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局党组要把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组织造成损失的,由局党组作出处罚决定。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监督信箱,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