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全州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有下列行政过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科室的政务公开目录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4、不按法定程度,或者无法定依据对管理对象执行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5、符合颁发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的,或者不符合颁发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
6、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年检、ban证、登记,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年检、ban证、登记的;
7、其它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以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公开批评教育;行政过错较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较大,责成责任人写出检查,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行政过错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政务公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法规科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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