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适应乡镇财政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甘肃省财政法规制度汇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制度建设
第一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工作、安全保卫、出勤管理、廉政建设、票证管理(所长、会计、农税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微机操作等知识的学习,单位应有学习计划和学习记录,职工应有专门学习笔记,学习笔记应达2万字以上。
第三条 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准则,做到为税清廉、秉公理财、依法办事。
第二章 机关管理
第四条 建立工作日志,详细记录职工每天工作情况。
第五条 严格出勤管理,实行量化考核。
(一)出勤实行轮休制;
(二)出勤考核实行签到制,每天签到2次,即:早9点、下午5时30分各签到一次。职工出勤按月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局人秘股审查登记,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要有请假条,无请假条的视为旷工。一般职工请假5天以内由所长批准,5至10天报县局分管副局长批准,10天以上由所长、分管副局长加注意见后,由局长批准;所长3天以内由主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报乡镇长同意后,局长批准。每个职工每月请假不得超过5天,请假5天以内可享受税务津贴,但不得享受下乡补助;5天以上按超出天数扣发税务津贴,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属正式职工的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予以处理,属临时工的予以辞退。
(四)职工因病请假在1个月以内的,工资按标准全额发放;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全额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放70%的工资,工龄满10年的发放80%的工资。病假期间不得享受下乡补助、税务津贴和税务月奖。
第三章 工资统发及报表信息报送
第六条 严格执行工资统发制度,切实加强工资统发专户管理,专户管理必须规范、合法,严禁挤占、挪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七条 严禁开户银行在工资发放中按照单位意图不上存折提取现金。若有发生,财政所要坚决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县局。
第八条 各类报表必须做到数据真实,编报及时、保存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条 各所每月至少要上报两条信息。
第四章 税政管理及两税任务完成
第十条 各所要认真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源调查摸底工作,保存好征管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加强税收征管,靠实工作责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加强票证管理,各类票证使用必须规范,缴销手续健全,做到月票月清、票款相符,严禁开具大头小尾税票,对税票大、小写金额不符或开具大头小尾税票者,对开票人按开具金额的5%予以处罚,并取消全年综合奖,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加强税款入库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解缴税款,严禁占压税款,征收的税款必须于3日内缴入县级国库,逾期每日按占压税款的5%从当事人工资中扣回。
第十四条 烤烟收购期间,各所要积极配合乡镇政府搞好挡烟护税工作。
第五章 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及农民补贴发放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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