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奖罚兑现
(一)实行职工出勤与税务津贴、下乡补助发放挂钩制度。全体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当日税务津贴和下乡补助,旷工一天除扣发当日税务津贴和下乡补助外,取消当月税务月奖。
(二)实行两税征收及周转金回收任务与个人税务月奖、摩托车燃修费发放挂钩制度,税务月奖及摩托车燃修费实行按月计提。年终,按全年任务完成考核情况同比例发放。
(三)综合奖的兑现。按照综合考核分数,第一名在县局确定的标准上上浮50%,第二名上浮40%,第三名上浮30%,第四名至第七名按县局确定的发放标准,第八名以后,每靠后一个名次,在原标准上下浮5%。未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且综合考核名列倒数第一名的所,取消全体职工综合奖。
(四)对综合考核取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财政所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奖金的40%可用于奖励主要领导。对没有完成税收任务的所或综合考核最后一名的所,所长及职工不得评为优秀干部。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贪污、挪用公款或税款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行为经查属实的,取消当事人全年税务月奖及综合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凡在所里设置赌局、参与赌博的,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当月税务奖金和全年综合奖。
第三十一条 凡有打架斗殴或吵架行为、闹不团结的,取消当事人当月税务奖金和全年综合奖。
第三十二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理且影响全局综合考核的,取消当事人全年综合奖。
第三十三条 因安全保卫措施不完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公私财物被盗的,取消所长及当事人全年综合奖。
第三十四条 不按月结帐,不按时报送报表,全年累计超过5次的,取消当事人全年综合奖。
第三十五条 因渎职、失职致使税款流失或财政资金浪费、损失的,取消当事人全年综合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外出学习的职工不得享受税务津贴、税务月奖及下乡补助。
第三十七条 各所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凡发生责任事故,经济损失一律由个人自负。
第三十八条 凡多次取消综合奖和税务月奖的,不足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秘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xx县乡镇财政所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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