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居,下同)卫生室管理,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区卫生局统一组织领导下,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以“六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工作任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及其执业乡村医生的管理。
第四条 区卫生局负责乡村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村卫生室为非盈利性公益医疗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预防保健、计划免疫、基本医疗服务等职责。
第六条 村卫生室可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
第七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或有资质的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卫生院审核后报区卫生局批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并报区卫生局批准。
村卫生室经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八条 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黄山区XX乡(镇)XX村卫生室”,处方、标牌、印章、制度等按规定统一制作。
第九条 村卫生室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制作的牌匾、各项规章制度和收费标准、常用药价、药品配伍禁忌上墙,并挂在诊断室的醒目位置。
第十条 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1所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达到为宜。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也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可以不设卫生室,人口少且相邻的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 80㎡ ,分开设置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且供水、卫生间、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齐全,不得与生活用房共用通道。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经区卫生局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对今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由区卫生局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人才库,在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出现缺额后经考核择优推荐上岗。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评优和奖罚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执业资格。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采取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主要内容为卫生法律法规、农村卫生政策、卫生专业知识)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同时,加强对村卫生室负责人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包括中医药常用方法、技能和药物),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应当按照《黄山区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应当开展农民健康体检,逐步为辖区内农民建立健康档案,掌握当地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职业病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等服务,降低疾病发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