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家庭接生。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输液许可制度,不具备抢救条件(无供氧设备、急救药品和观察床)的村卫生室不得进行输液和青霉素注射。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相应承担并做好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各项公共卫生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等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收入、支出、财产物资、财务进行有效监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资产所有权归乡镇卫生院。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做到临床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室每月定期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送财务报表。
第六章 药品、器械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药物按《安徽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版)》购进配备使用,严禁超目录用药。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在全区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村卫生室药品采取统一招标、定价的方式,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储存、养护,安排专人负责药品的保管,并按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剧毒药品、毒麻精神药品。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区卫生局或区卫生局报请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区卫生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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