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组织工作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组织工作项目服务全区中心工作、促进组织工作创新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立项申报
第一条:组织工作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大类。
第二条:项目来源:
1、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下达的项目;
2、本部各职能科室确定的项目;
3、基层各单位自行申报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立项申报程序:
1、年初由本部各职能科室结合本年度的工作思路,提出组织工作项目立项方向,供各基层单位参考。
2、各基层单位按照立项方向,结合本单位实际,填写《沙市区组织工作自报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拟承办项目可行性报告,报本部相关职能科室备选。
3、本部相关职能科室对基层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入围项目名单及推荐理由。
4、由部长办公会对初选入围项目名单进行研究,确定本年度组织工作项目及其承办单位。
第四条:承办项目的单位应填写《项目承办申请表》(附件2),明确项目负责人,提出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及成果预期。
第五条:各相关职能科室应对部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组织工作项目提出年度考核标准,经分管部长同意后,下发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的实施时间一般应以一年为宜。如项目需长期推行,应由本部相关职能科室与项目承办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本年度项目应实现的目标任务和应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二、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项目由本部各相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督办,由各基层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个项目由本部一名科长进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项目过程管理采取每月一督办、每季度一检查通报、半年一总结评比等方式进行。即每月本部各相关职能科室要深入项目承办单位现场督办项目推进情况,了解项目推进所取得的成效,定期向分管副部长汇报;每季度由分管副部长带队,开展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在全区通报组织工作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由本部各相关职能科室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采取召开项目建设推进会的形式,对项目推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三、项目考核评价
第九条:项目考核分为学术效果、社会效果、实践效果等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不同类型的项目,考核评价的重点应有所侧重。探索类的项目侧重考核其学术效果和实践效果;党建主题活动类的项目侧重考核其社会效果和实践效果。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项目考核评价在年终进行,先由各项目承办单位上报项目建设自评报告及项目建设的全套资料,再由本部各职能科室进行评审。对重点项目调研科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团进行再次评审,然后把两次评审结果一并提交部长办公会研究,最后确定本年度组织工作项目等次。
四、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每个项目的经费分为基础经费和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每个项目的经费总额在立项时由部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在区管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经费的拨付程序:
1、项目通过审批后,按项目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基础经费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2、奖励经费在年终项目考核评价结束后,按等次进行拨付。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奖励经费为项目经费总额的100%;年终考核为良好的,奖励经费为项目经费总额的80%;年终考核为合格的,奖励经费为项目经费总额的40%;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没有奖励经费。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