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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

[09-17 18:42:43]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70
概要: 第一条 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持证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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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持证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
    (二)上级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守法情况;
    (四)代表大会议案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与全县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第三条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在前一次大会代表团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也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提出要求,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联系安排跨区域视察。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接到代表提出的持证视察要求后,一般应在一周内作出安排并答复代表。
    第四条  代表持证视察可以由代表小组组织或代表自由联合进行视察。具体的视察内容、形式、单位、时间和参加视察的人员由代表小组或代表自行确定。
    第五条  代表持证视察可以不通知被视察单位。视察可以听取情况介绍,可以察看现场实况,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的代表可以约见被视察单位的负责人,如需约见被视察单位的县政府分管领导或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时,可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联系安排。
    第六条  被视察的单位必须重视和支持代表持证视察工作,为代表视察提供方便,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向代表如实介绍工作情况,回答代表的询问。若属涉密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代表持证视察不干预司法案件审理,不直接处理具体行政事务。
    第八条  代表视察中,如发现被视察单位有重要情况,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和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九条  被视察单位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整改,尽快答复。并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同时将答复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备案。代表对有关单位或机关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通过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通过代表工委督促有关单位或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条  如遇被视察单位拒绝、阻碍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代表可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反映,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对被视察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为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给予时间保障,视察期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和其它待遇。
    第十二条  代表持证视察要依法进行,坚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所视察的问题如与代表本人及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代表应自觉回避。
    第十三条  乡镇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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