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有效发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人员周转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作用,参照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投资修建,租赁给经管委会批准成立的企业事单位(以下称用房单位)引进的住房暂有困难的科技人员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主管领导审批周转房的使用,经济发展局技术处(以下简称技术处)负责接受用房单位的申请和周转房使用的复核、报批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行政财务处(以下简称行政处)代表管委会负责周转房的日常管理:
与用房单位签订周转房租赁及变更合同;
向用房单位收取以租赁保证金和房租;
按期收回周转房和周转房的日常维护;
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租人是用房单位,用房单位使用周转房,应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章 周转房的租用资格
第六条 经所在企事业单位申请,下列经批准调入的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可以取得周转房租用资格:
按开发区《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规定》引进的;
实施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引进的关键技术骨干;
实施开发区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的关键技术骨干。
本条所指的关键技术骨干包括项目带头人、项目技术的所有者(如专利技术拥有者、技术诀窍拥有者)及个别实施关键技术的专业技术骨干(含技术干部和高级技术工人)。
第三章 周转房的租用
第七条 周转房的租用实行有偿、限期、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周转房租用的优先顺序为: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一般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中级职称科技人员。
第九条 科技人员的用房面积由经济发展局根据科技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房间由行政处根据周转房的空余情况,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确定。
第十条 周转房的租用期为三年。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可续租二年,其房租在原有租金基础上加一倍。
第十一条 租用周转房须先交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租金按成本价计收,由行政处根据广州市房屋的有关规定,依据面积、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并报开发区物价部门核准,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jiao足三个月,以后按月计收;租赁保证金按使用面积,不分楼层、朝向,以每方米100元人民币于合同签订一次性jiao付,行政处在用房单位退回周转房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退回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用房单位应督促使用周转房的科技人员(以下称用房人)爱护房屋设施,服从管理。对周转房造成的人为损坏,由用房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章 周转房租用的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引进科技人员的单位凭管委会批准引进的文件;实施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凭国家、省、市公布并发给开发区和该单位的批文;实施开发区技术开发项目的单位凭项目清单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出使用周转房的书面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包括以下内容:
技术开发项目和实施情况(附技术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引进科技人员理由;
科技人员的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历年的技术成果、在技术开发项目中的任务、对项目的预期贡献以及家属情况等(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用房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附财务及统计报表)和已有房屋使用情况(包括单位自备的临时用房);
申请周转房的面积、租用时间等。
第十五条 经济发展局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填写周转房租赁早请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主管领导批准申请后,由技术处通知行政处及申请单位。行政处根据通知及本办法,与申请单位签订周转房的租赁合同和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合同复印件送经济发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