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5号)要求,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援助力度,根据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88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及筹集责任部门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对人均年收入超过12400元(含本数)的单位,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向单位筹集200万元以上。由市地税局在10月底负责落实,并及时缴送再就业基金专户。
(三)组织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邮单位的干部职工(实有在职人数)进行捐赠。捐款标准:按每人每年300元筹集,各单位将认捐款于20**年10月份前收齐后直接缴送市财政局再就业基金专户,此项筹集300万元以上。市级机关工委负责督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动员和认捐工作,市农工办负责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动员和认捐工作,监察局负责督促各驻邮单位的动员认捐工作。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00万元,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五)从土地出让金有偿收益中提取100万元。
(六)从其他渠道筹集200万元,由市财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第四条 规范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补助范围,就业再就业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社区工作站经费补助、特定政策补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进城务工和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补贴、困难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补贴等相关就业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
第五条 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基础管理。对享受各类补贴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原始档案,做好补贴资金认证、申报、审核。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所有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用途、标准和程序拨付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各责任部门必须按时足额筹集和解缴就业再就业资金。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对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增设新的筹资渠道,则另按新的筹资渠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