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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09-17 18:41:06]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443
概要:(五)从事洗车业务,未按规定采用节水洗车技术,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未使用节水器具的;(六)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第三十五条 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供水企业未定期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户的准确抄表水量的,由县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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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事洗车业务,未按规定采用节水洗车技术,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未使用节水器具的;
(六)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
第三十五条 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供水企业未定期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户的准确抄表水量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在农业蓄水、用水期间,擅自在有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利工程从事影响农业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鱼、发电、游乐等作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作业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在居住场所因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用水行为的居民用户。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用户,是指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单位用户。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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