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238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43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6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
具有双流县户籍,持《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企业军转干部、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依规展期一年。
(二)合伙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按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依规展期一年。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及期限
(一)对个人和合伙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最长期限为2年,先由借款人支付利息,待借款人还清贷款本金后申请贴息,所有项目在展期内不贴息。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微利项目是指除广告业、网吧、桑拿、按摩、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以外的微利项目。
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储存于担保公司(成都市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双流县聚源融资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再由担保公司专户储存于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
(二)县财政部门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代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协议,并按相关规定支付担保费(即按贷款额的2%支付担保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方式。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委托代理经办行按委托合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管理和回收等业务,并对贷款资金进行监管。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指定银行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存储的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用于补贴担保公司的运作费用。贷款期间,经办银行应定期与贷款对象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应随时掌握银行自身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县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五、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借款人(个人和合伙经营)自愿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须向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以下申贷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4份);
2.《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
3.结(离)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份);
4.《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份);
5.夫妻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份);
6.夫妻双方一寸近照(各1张);
7.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
8.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报告(4份);
9.小额担保贷款委托担保申请表(4份);
10.项目计划书,包括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4份)。
对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第三人房屋产权证作为财产反担保或提供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和固定工作岗位的第三人作信誉反担保,反担保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4份);结(离)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份);夫妻双方一寸近照(各1张);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各1张)和复印件(各3张);财产反担保人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
(二)村(社区)审查。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收齐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制《小额担保贷款初审意见表》并签署意见后,将《小额担保贷款初审意见表》及资料上报借款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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