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工作人员办事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首问责任制。即办事人员前来,机关工作人员问明情况后,先陪到具体负责分管该项工作的同志处;如果该同志不在,应及时与经办人联系,向前来办事人员说明情况,确定接待时间。
2、在办理当中,对要求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来访事项,条件许可,一般在三天内作出答复,并尽快予以解决;如反映的事项情况复杂,但经过努力工作可望解决的,应在二个星期内予以解决;如确因条件不许可,无法解决的事项,承办人也必须在10天内向来访者说明原因。
3、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对每位上门办事的人民群众,必须做到文明、热情接待,礼貌、耐心待人;对反映的情况要做到认真、仔细记录,实事求是地填写在登记表上及时送交领导批示和承办人办理。
4、要切实维护来人来访人员的切身利益,严格遵守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对举报或控告他人的,不得将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及内容泄露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这类来访者的反映,要及时记录并送交分管领导阅处。
5、各种事项办结以后,必须有文字依据,报党政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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