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公文处理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文。
1、上级和外单位来文一律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登记,报局长统一审批。
二、发文。
2、按科室职能分工起草的公文函件,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分管领导起草的公文函件,由局长核审签发。
3、需其他单位会签的公文,职能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事先与对方单位取得联系,并在本局领导签批后送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会签。
4、签批或会签完毕,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公文方能印发。
三、处理。
5、公文处理应分轻重缓急,急件随到随办,有时限的按时限规定办理。
6、涉及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由局相关会议决定办理;日常性事务根据局长批示,由分管领导督促(牵头)职能科室办理。
四、要求。
7、起草公文函件力求做到文字简洁明了,内容表达准确,标点符号使用规范,审核报批程序符合规定。需要抓好工作落实的公文,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8、公文办理应快捷、高效,保密性公文按保密制度办理。公文处理完毕,应及时交还办公室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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