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深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6号)及《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等用于公用经费支出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老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用于老师培训的经费可以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进行使用:
(一) 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
(二)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
(三)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
(四)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不准用于吃喝招待,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资金分配: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根据乡镇学校及县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生均标准科学分配,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乡镇中心校不准暗箱操作,不准截留、挪用。
第八条:资金审批与拨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以县为主”、“校财局管”的管理体制,资金分配计划,经教育局、财政局局长审批后由财政局拨入教育局在会计中心设立的账户,由教育局拨付到各中心学校在会计中心设立的账户,中心学校按规定支取备用金,及时分配到所辖学校,所辖学校校长、中心学校校长对实际支出凭证,按有关规定要严格审核签批,并向所在地财政所报账。
第九条:购置采购: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每学年度均要编制购置计划,并报中心学校审批,并将审批计划送一份给财政所备查。购买单价在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物品,要由中心学校提出申请商财政所统一采购,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物品,由乡镇中心学校根据采购需要填写采购申报单,报教育局审核汇总,送交县政府采购中心按有关程序办理采购。各学校对购置的所有物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实行实物报领制度。
第十条:学校对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要编制维修预算,并实行报告制度。小学5000元以下、中学10000元以下维修项目由中心学校审批;小学5000元以上、中学1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呈报县教育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数额20000元以上的维修要实行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性招标,工程完工后要申请验收和决算审计。
第四章 会计管理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报账员)职责: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要配备一名熟悉会计业务的报账员,负责编制、申报分月(分学期)公用经费使用计划;收集、审核整理各项业务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法》规定对单位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备用金领取、保管、分配及支出凭证的报账手续。负责各项备查账的登记与资金、财物.财产及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中心学校及所藉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由学校校长负责管理,学校会计(报账员)其体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