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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09-17 18:37:20]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72
概要: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从根本上防止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问题的发生,严肃机构编制、人事和财经工作纪律,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25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26号)等
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办法,标签: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xuexue6.com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从根本上防止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问题的发生,严肃机构编制、人事和财经工作纪律,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25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动态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严把人员“入口”关,切实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要结合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公开招(录)聘人员计划审核和备案工作,并根据备案及时建立新录(聘)用人员的信息资料。对调出县外、退休、亡故、开除、辞职、辞退等人员,要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管理资料。
  第三条  建立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责任制。县编办负责审核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编制性质、编制数、人员数;县人事局负责审核工资项目、标准及人员调入(包括新录<聘>用人员)、调出、转正、离退休、退职、离岗退养、调资、职务升降、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人员工资是否属财政供养范围及是否拨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养老保险金缴纳和变动情况。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加强工资、津贴补贴管理,一律不准自行提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标准和范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清理。
  第五条  完善工资统发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审核工资统发人员和发放标准,认真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统一工资政策的人员范围和具体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坚决制止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任)用、调任、核定工资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异动工资管理。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异动的,人事工资关系必须同时转移,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调出手续,调入或接收单位必须在1个月之内到县编办办理编制手续,到县人事局办理调动介绍信及工资转移介绍信,到县财政局办理工资核拨手续,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加强外出脱产学习人员管理。凡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脱产进修学习,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人事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批调训的除外)。学习期间待遇由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对未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主管部门批准离岗进修学习的,停发其工资,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禁止办理停薪留职。县乡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停薪留职。县乡事业单位推行聘任制管理,对本人不愿意在单位上班并提出申请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九条  加强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发放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离退休费发放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退休费基数或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认真核实离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已经死亡、失踪或其他不符合领取离退休费条件的,及时停发离退休费。
  第十条  规范提前离岗退养人员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再实行离岗退养。根据事业单位改革需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根据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未经批准,擅自放宽离岗退养年龄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离岗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对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保留公职)后按规定仍需上班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离岗外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作辞退处理;事业单位人员无正当理由1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仍逾期不归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从辞退或自动离职结论下达之下月起停发其工资。对受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处分或处罚结论下达之下月起,执行处分或处罚后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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