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严格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管理。凡请假1个月以上的人员均应到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单位在其年度材料中应标注清楚,并不得将其评为优秀等次;未履行审核备案手续的,扣发其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第十三条 建立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监督管理和违纪违规处罚制度。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工资发放日常监督管理;县审计局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对吃“空饷”问题的审计监督。上述五部门每年应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建立健全财政供养人员公示制度,每年初,各单位对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名单进行一次公示。对经核实虚报冒领财政工资的,要全额追回其虚报冒领工资,限期退还非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单位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信息数据库。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人员工资信息联网贯通、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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