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视员的具体安排由教务部统一负责编制。
二、在巡视过程中,巡视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巡视员证。
三、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巡视工作的教师,须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向教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协助安排其他教师代替自己的工作。
四、巡视员工作程序:
1、巡视员根据“巡视员安排表”确定巡视的时间、地点、考试课程,并在考试前到考务中心领取“考试情况检查表”。
2、巡视员考前二十分钟到达考场,并检查各监考老师是否到达。
3、巡视员对自己所管辖的考场情况进行巡视,重点检查监考员是否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4、巡视员有责任协助监考员处理考场内突发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考务中心。
5、考试结束,按要求填写“考试情况检查表”并交考务中心。
教务部
200x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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