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方案报批。由储备中心将审核或确定补偿标准和数额的宗地收回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储备中心对拟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下达行政处理收回决定书或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收回决定书。
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储备中心应当在下达收回决定书之日起同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储备中心应当在下达收回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支付后的当日报请县人民政府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权属核查。由储备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调查,经土地使用权人确认调查结果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三)价格评估。由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价格。
(四)制定收购方案。由储备中心将审核和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拟收购的土地制定详细的收购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签订合同。由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收购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全部收购费用。
(六)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储备中心对收购的土地在支付全部费用后的当日报请县人民政府注销申请收购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用)储备程序
(一)方案报批。由储备中心根据具体用地项目拟定储备方案,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项目审核。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规划局、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具体用地项目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和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组织报批。由储备中心对具体用地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报批。
(四)实施储备。由储备中心将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批准手续且已落实补偿的土地报请县人民政府纳入储备。
第十六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县规划局向储备中心核发具体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由储备中心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以上的,由储备中心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转让成交价格依法优先收购,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收回(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补偿费=按原规划用途的评估价÷原出让年限×(原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不足半年的舍去不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计算。
(二)收回(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补偿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开发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土地用途评估地价的60%。
(三)征收(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6号规定补偿。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储备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办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侧》规定补偿。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条 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二十一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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