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题审查
(1)毕业实习(调研)结束,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开题报告进行审查,审定学生的总体方案和撰写方案。
(2)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周。
4.中期审查
(1)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期间,指导教师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细致认真的指导。
(2)指导教师要全面掌握学生设计(论文)的质量和进度,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
5.论文完成情况形式审查与评阅
(1)答辩前10天,学生应将毕业设计(论文)及有关资料,送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
(2)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对学生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在答辩前分别写出评语和给出成绩。
6.答辩资格的认定
在答辩前,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审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工作量明显不足或未完成规定任务最低限度要求;设计(论文)存在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剽窃他人成果或直接照抄他人设计(论文);因故缺毕业设计(论文)时间达1/3以上。
7.答辩与成绩评定
(1)学生按规定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须进行答辩。每位学生的答辩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其中报告时间5分钟,提问2-3分钟,答辩5-7分钟,评分及评定等级5分钟。
(2)答辩前各系将参加答辩学生的名单、地点、时间报教务部备案。
(3)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3部分组成,所占比例分别为50%、20%和30%。
(4)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5级评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一般优秀率不超过15%,优良率不超过60%。
(5)最后综合评定成绩,经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由委员会主任签字确定,并送教务部备案。
(6)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生返校补考管理办法》处理。
8.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存档与保管
(1)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所有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按照《毕业设计(论文)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2)将装有毕业设计(论文)原件、《毕业设计(论文)手册》等资料袋,统一存入学院档案室,保存期为五年(专科为四年)。
第六条 评价
学院每年组织评选“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各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向学院推荐“优秀设计(论文)”与“优秀指导教师”。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教务部
200x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