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用专业知识进行的一种带有总结性和创新性的并以设计(论文)形式表达的独立性作业。是学校在学习的最后阶段对学生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的综合检验。为了规范我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1.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获得设计方法和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训练。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正确的思想方法以及所学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去分析和解决社会和专业等问题的能力。
3.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理论计算、实际动手、外文阅读和使用计算机的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与选题程序
1.选题的原则
设计(论文)是研究结果的总结,而研究工作的首要是选题。选题好坏直接关系到设计(论文)的质量。因此,请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体现本专业训练的内容。
(2)要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尽量做到1人1题,本年度本专业重题率控制在15%以内,近3年本专业重题率小于15%。
(3)应体现因材施教,鼓励学生有所创新;难度和分量要适当,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题目一旦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动,必须经系或指导教师审查、备案。
2.选题程序
(1)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按照学生人数1.2—1.5倍的数量拟定题目;同时鼓励学生自行拟题。
(2)系或教研室对拟定的题目进行审查、确定。
(3)系或教研室组织学生选题。
(4)选题结果报教务部备案。
第三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讲师或讲师以上教师担任(含同级职称),助教(或同级职称)必须在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的指导下承担不多于10篇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2.指导教师资格由系主任审定后,其名单随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报教务部备案。指导教师应按照其职责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
3.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篇数要求(含跨院、跨专业指导):指导专科生不得多于18篇,指导本科生不得多于15篇。
4.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中的剽窃或抄袭行为要严格把关,有明显剽窃或抄袭的一律不予通过评审。
5.对学生人数较多的系,可聘任实习单位相应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经学院同意后,可给予适当报酬。
第四条 对学生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一项独立工作;学生应充分认识毕业设计(论文)对自己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性,认真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选定后,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认真独立完成设计(论文)任务。不得是剽窃或抄袭他人的论文,引用公开发表的有关资料应在论文中明示。
2.要有完整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度情况记录,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手册》做好阶段总结,并每周向指导教师汇报进展情况。
3.毕业设计(论文)必须符合《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规范》。
4.毕业设计(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审定后方可装订打印,且必须在答辩前10天交到指导教师手中。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手册中填写完书面评语后,在答辩前3天交评阅教师评阅,并填写意见。
5.外文翻译用学院同一印制的毕业设计(论文)专用纸书写或打印,译文与外文原文一起装订成册,并与毕业设计(论文)一起上交。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程序
1.确定指导教师和选题
各系于第7学期(专科第5学期)第17周前,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名单及学生初步选题报教务部备案。
2.下达任务
(1)第7学期(专科第5学期)末各系要组织学生选题,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填写《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汇总表》。
(2)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由教务部统一印发,由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填写,并由指导教师所在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签字,发给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