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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09-17 18:36:03]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88
概要:课程建设是提高课程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是实施学院教学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提高学院课程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精品课程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建设目标1、学院重点课程按精品课程标准进行建设。重点课程建设以培育精品课程为目标,逐步达到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要求。2、重点课程是学院示范性课程,重点课程建设重在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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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建设是提高课程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是实施学院教学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提高学院课程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精品课程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

1、学院重点课程按精品课程标准进行建设。重点课程建设以培育精品课程为目标,逐步达到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要求。

2、重点课程是学院示范性课程,重点课程建设重在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大纲、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完整规范的教学档案、优质丰富的教学资源、结构合理的师资人伍、适用够用的教材体系、先进灵活的教学方法、改革创新的研究成果。

3、重点课程是学院的特色课程,通过重点课程建设促进学院特色专业发展,形成学院自身的课程体系和特点,满足学生自主性学习和个性化发展需要。

4、重点课程建设实行分期、分批立项建设的方式,学院每2年立项建设5-8门。至20**年,学院重点课程建设总数达到20门左右。

二、申报条件

1、申报课程原则上应是基础相对较好,学生受益面较大,且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的必修课程(新开办专业的课程可适当放宽时间要求)。

2、申报课程原则上应是在教学实践中形成了独特风格,得到广大学生、教师和专家好评,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影响力的特色课程。

3、申报课程负责人应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承担本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不少于3年时间,是学院正式在编人员(新开办专业的课程负责人可适当放宽职称与时间要求)。

4、申报课程应有一支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队伍,课程的主讲教师数量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5、申报课程应有良好的课程建设前期基础,有完备的教学大纲(实验实习大纲、实验指导书)、相关的课程介绍、授课教案、教学日历、习题、参考资料及教学课件,有教学必需的实验、实习条件。

6、申报课程应选用同行公认的近三年出版的优秀教材或高水平的自编教材,并能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指定有效的文献资料。

7、申报课程应有课程的建设目标、相应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的总体方案及具体措施内容。

三、评选方式

1、重点课程建设立项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2、重点课程建设立项由教师申请填写《重点课程建设申请表》,系、部(中心)审核推荐,申请表由系、部(中心)报教务部。

3、教务部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合格申报的材料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4、通过评审的课程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通过学院批准后立项。

5、学院择优推荐“重点课程”参加“省级精品课程”的评选。

四、建设管理

1、重点课程建设期一般为3年。凡批准立项的重点课程,学院视建设需求对每门课程资助一定专项建设经费。

2、重点课程建设经费分两步下拨,第一步每门课程下拨启动经费3000-5000元;第二步依据课程建设中期检查情况,并根据建设目标确定标准,检查合格者则继续下拨建设经费,检查不合格者则停止下拨建设经费。

3、重点课程建设经费由财务部负责管理,经重点课程负责人签字,系主任、教务部审核,财务副院长审批报销。

4、在建设期间,要不断加强教学队伍、教学条件的建设,注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特色等方面的创新,提高教学效果。要为实现网络助教助学,课程各章节的重、难点和主要知识点的学习要求与解读应逐步上网。

5、课程所属系、部(中心)可以向学院申请一定的网络空间。课程组负责课程网站的运行、维护和更新。且保证上网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网上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6、重点课程在建设期内每年接受一次检查,检查工作原则上由教务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重点课程”资格,停拨重点课程建设经费,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权力;复查合格的恢复“重点课程”资格;复查仍不合格的3年内不能重新申报学校重点课程。

7、重点课程建设期满后,由重点课程建设负责人向教务部提出验收申请,由教务部组织专家对重点课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课程由学院授予“学院重点课程”称号。“学院重点课程”称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申报复评。验收材料交教务部存档。

8、凡获得“学院重点课程”称号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学校将在其职称评定、教学岗位设置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部,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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