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螺旋浆图及其强度计算书;
(十)船体制造工艺说明书;
(十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清单。
第九条
修造农用船舶,必须采用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合格材料和设备,并在船舶检验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修造完工时,船舶应具有船舶修造质量说明文件和船舶检验部门发放的船舶检验合格证。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条
实行乡镇、村、组、船主四级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联包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签订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乡镇、村、组、船主也要相应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主体,按照船籍属地管理原则对农用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农用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农用船舶安全管理领导、人员、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抓好船员安全教育,对农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负责乡镇农用船舶和船员年检、年审工作。
(四)对所有的农用船舶和船员建档立卡,全权负责安全管理。
(五)会同县海事部门依法做好船员培训和载重线划定工作。
(六)禁止农用船舶私自载客载货航行,并落实到位。
(七)督促落实县海事部门对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八)协同调查、处理乡镇农用船舶秩序管理问题和交通事故。
(九)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交通部门对乡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海事部门监督管理乡镇农用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水路交通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对乡镇农用船舶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船舶设计图纸的审查、船舶修造检查和定期检验、船用产品的检验。
(三)协同乡镇对船员开展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四)督促乡镇对船舶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和管理。
(五)监督检查船舶适航条件、船舶技术状况、安全措施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六)协助乡镇整治农用船舶私自载客载货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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