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使全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好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断增强决策能力,提高决策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讨论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指示和工作意见。
第四条 讨论研究本局工作计划、目标和思路,讨论研究本局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非常规重大支出项目。
第五条 研究全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讨论研究代表区政府所作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聘用、调整、福利、奖惩意见。
第七条 讨论研究区政府投资项目、上报区及以上重点管理产业项目、需要上报市以上审批的项目,特殊情况下,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决策。
第八条 讨论研究直属企业资产、人事和组织实施考核。
第九条 讨论研究各位局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问题。
第十条 研究处理需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决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一条 属于议事范围内确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事项,分管局长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准备好议题,会前征得局长同意后方可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各科室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议题,要提前征得分管局长同意后方能按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二条 对会前缺少准备,方案不够周全的议题,局长办公会不予讨论。
第十三条 议题内容涉及到党务工作的,建议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非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召开。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兼职和挂职的局长没有参与局内工作分工的,一般不参加局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进行,特殊情况下应有过半数成员到会。局长、副局长临时处理的紧急事件并可对此负责的,必须在下一次办公会议上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三天,由局办公室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各位局长,各位局长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七条 除因病或因公外出,所有局长都应出席每次的局长办公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先向局长请假,党委副书记、局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议题涉及的有关科室负责人可列席本议题会议,在议题讨论完毕,即可退席。列席人员由局长与有关副局长商定。
第十八条 每次局长办公会必须用专用记录簿由办公室主任专项记录。
第五章 决议程序
第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事,由提出议题的局长就议题作简要的说明;议事过程中,各位成员可充分发表意见,发言力求中心突出,观点简要明确;由主持会议的局长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和决议草案。
第二十条 局长办公会在作出决议或决定前,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办公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定的议题,由局长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示,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 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逐个讨论;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决,应由分管局长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考察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仓促提名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因病或因公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会议或提供记录薄阅看。
第二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各科室、相关部门,并上报区政府分管区长。
第六章 信息反馈
第二十四条 办公会成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在执行决议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议执行的,应及时提请局长办公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分管局长作出调整或决策,并提交下一次办公会认可。
第二十五条 凡办公会决定的事宜,由各位局长分工负责落实。分管局长要跟踪管理,加强监督,及时收集反馈执行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办公会成员必须严守秘密,坚决杜绝泄密现象。违者要在办公会上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与上级有关规定相矛盾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