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局办公室应综合有关部门的办事情况,向交办单位或领导同志写出“政务督办报告”;对承办单位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七)立卷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局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收齐交由局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十条 政务督办内容办理时限。政务督办事项原则上在接到“政务督办通知”3至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按“政务督办通知”要求时间办理完结。凡在时限要求内未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并抓紧办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确需再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再次征得交办单位同意并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的检查考评与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目标检查考评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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