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条 公文处理是局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局办公室负责及时、规范、准确、安全地处理各类文稿、文电等公文。
第二条 各种文件、电报、内刊、简报、资料、公务信函等,由局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分送、传阅、传递和督办。市局各单位负责办件、阅件。急件随到随办,必要时专人专送,文件传递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得延误。
第三条 局领导批示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单位办理的文件,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并按局领导批示转办和督办。
第四条 承办单位收到文电后,要及时处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立即退回局办公室并说明情况。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局领导一般不直接受理和审批未经局办公室处理的公文,如发现同一文件多头送批或局领导批示不一致,或与有关规定相矛盾等情况时,应及时请示分管局领导处理,必要时请示局长审定。
第六条 以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在适当性、合法性、政策性、文字和公文格式等方面严格把关。
(一)文件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查清情况,依据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修改;如属新的政策建议,则应写出说明,提请局务会讨论审定。
(二)文件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对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或者脱离实际、过于繁琐的文字表述,由拟文单位负责修改。
(三)文字表述要准确、严密、简练、通顺,使用标点正确,文件格式符合有关规定。一般性文字修改可由拟文人审定;主要内容修改,由拟文单位负责人审定。
(四)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应准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公文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五)局办公室按前述规定处理完毕后,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第七条 代市政府草拟的批复或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稿,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处理后,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核、打印,并由拟文人校对,再将打印稿送市政府相关科室,按《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目标考评办法》(吉府办字[20**]3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以市国土资源局及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经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进行发文登记、编号、填写印数、付印和加盖印章。
第九条 文印室对签发付印的文件,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安排。急件必须按要求时间印出,如不能按时完成,必须经办文科(室)及分管领导同意,不得自行延误;一般性文件,一般不得超过当天。校对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若拟文人出差或休假等,由拟文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另行安排人员及时校对。重要文件应实行三校。校对人必须在校对清样上签名,以明确责任。文印室要见校对人签字后再修改付印,原稿不清楚的,应请拟文人员确认后再印。
第十条 文稿经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后,如需修改或更正,需经签发人审定。
第十一条 文印室在打印文件特别是密级文件时,要注意文件的保密性,不得随意翻印复印,更不得给无关的人翻阅。
第十二条 公文印制后,由局办公室按分发要求及时发出,并在政务信息网上及时发出。印制的文本文件由局办公室分发和邮寄。一般文件当日内发出,急件随到随发。
第十三条 实行公文办理和传递责任登记制度,发生差错,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