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在送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必须附有能准确反映拟建项目四至关系和实际地形地貌且比例适当的正规地形现状图,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环保、消防、人防、安监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需报送彩色平面图及立面效果图的,图纸必须标有图名、图号。所有报建手续有效期为6 个月,逾期自行失效。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高度、建筑退让、基地标高、建筑间距、建筑立面、外装、绿地率、停车、工程管线布置等。
第五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审核主要是审核建筑平面使用功能,保证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相容,保证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高度、建筑退让、基地标高必须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满足相邻建筑通风采光、消防要求。住宅建设项目:新区建设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8—16时)满窗日照3 小时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小时的标准。
第八条 建筑立面控制要求
1、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外立面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老城区(一环路以内)建筑改造采用明清建筑风格;
2、建筑设计必须充分考虑防盗功能,临街建筑临街面禁止私自增设防盗窗,临街建筑临街面禁止外伸阳台;
3、住宅楼采用坡屋顶时禁止使用陶土瓦;
4、住宅楼必须设置空调室外机位,并与整体立面相协调;
5、商业建筑的立面设计应同时考虑门店招牌、广告牌匾的位置,并与建筑整体效果相协调;
6、临街建筑必须考虑夜景亮化设施的布置。
第九条 建筑外装控制要求
1、建筑物外墙装饰材料主要以高档外墙涂料、石材为主,铝塑板为辅;
2、根据每个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主色调,其他色调的建筑要与主色调建筑相和谐;
3、住宅工程外立面颜色不能单一,宜二至三种,组团与组团宜用不同外装颜色加以区分;
4、商住楼底层部分(一至二层)外墙可采用高档彩色瓷砖、石材;
5、主街主路建筑物外墙限制使用白色瓷砖。
第十条 绿地控制要求
1、行政事业单位及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2、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小于30%,旧区改造不小于25%;公共绿地总指标: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0m2/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少于1.5m2/人;
3、工业区、仓储区绿地率应控制在15%至20%之间;
4、建设项目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在交叉口处应留出足够的绿化、停车用地。
第十一条 停车控制要求
1、严禁建设地上独立车库;
2、办公楼应结合人防工程建地下停车场;
3、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露天停车位,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停车位比例不小于40-60%(停车位比例=总停车位/总户数),住宅底层为车库的,不得侵占宅间绿地;
4、地下停车场不得利用城市道路回车;
5、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工程管线布置要求
1、电力、电讯、广播电视等各种线路全部入地,电讯、广播电视等弱电线路统一进入城通管网;
2、各单体建筑物接入管线必须事先预埋,不得有明线;
3、建筑物内部各种线路必须走暗线,不得有明线。
第十三条 建筑物与道路(包括规划道路)中心线之间的区域不得修建化粪池等地下构筑物。主体竣工后,按标准完成对应人行道铺装及门前绿化。
第十四条 沿街两侧围墙,提倡使用绿篱,控制使用铁艺栏杆,严禁建设实体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