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依法履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规政策上规定的职责:法制、城建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防部门的执法工作,实现人防法制化;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要配合人防部门搞好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的审批、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应重点保障人民防空经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在税收、管理费、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对于应由有关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而没有履行的,市政府将按以下规定外理:一是通报批评;二是责令法定代表人作出书面检讨;三是应受纪律处分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省、地属单位,外省、市驻武单位,“三资”企业在武新建民用建筑,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规定”颁布实施之日已建设但尚未竣工的项目必须补办人防审批手续,参照“规定”要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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