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由市人防办为主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土地、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规模不占地面建筑面积指标,所需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概算书,并纳入基建投资计划。规划部门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作为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要点内容之一,总平面规划方案应经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审或审核认定后,方可审批;否则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含扩初设计)审批时,应征得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中防空地下室建设部分意见后,方可审批;防空地下室修建施工图需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定盖章后,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竣工必须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后,才能办理竣工手续。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市人防主管部门参与质量监督、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缴纳易地建设费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在编制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前提出。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先从市人防办领取并填写易地建设审批表),计划部门方可列入基建计划;建设单位在缴纳易地建设费后,连同缴讫易地建设费证明书一并呈报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建设部门方可进行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凡属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文件,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易地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由市人防、城建、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共同进行编制。易地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工程的造价审核、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资质(格)的审批及证书的颁发,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对各种渠道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要明确产权归属,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产权证。已建成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由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平时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维护管理的原则。防空地下室可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益,自建的归建设单位所有;人防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修建的,除按出资比例付给参与共建的单位部分外,由市人防部门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再建设和管理开支;人防部门统一修建的,由人防部门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再建设和管理开支。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收入应全额缴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部门经费预算,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等人防基础设施,不得统筹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交、免交或缓交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根据《福建省人防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非因地质、地型、结构等原因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一百四十平方米,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按照相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2、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根据《福建省人防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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