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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09-17 18:33:17]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364
概要:契税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契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条例细则》、《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xx县范围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行为的契税纳税义务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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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契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条例细则》、《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xx县范围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行为的契税纳税义务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包括:

(一)以出让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以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以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承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四)以接受投资、入股、抵债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五)以获奖、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六)以其他方式(如合作建房等)事实上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价格包括:

(一)成交价格,即房地产交易双方协商达成的价格,包括权属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有成交价格的原则上按成交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二)评估价格,即由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按评估办法依法确认的价格。无成交价格的如权属赠与等原则上按评估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三)交换差价,即房地产权属交换双方有关房地产之间的价值差额。土地权属交换,房屋权属交换原则上按交换差价确定并由支付差价方纳税;

(四)成交价、交换差价明显不合理的由征收机构依法参照市场价确定。

第五条: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第六条:xx县财政局是xx县范围契税征收管理的专门机构。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由xx县财政局农财农税股负责xx县的契税征收工作。

第七条:凡本县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县财政局办理纳税申报,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并在征收机构核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或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全部的契税。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有权从征收机构获取契税完税凭证。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国家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可以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填报减免申请书,经必要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出具减免批准文书。

第九条:纳税人申报纳税或申请减免税必须向征收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交换协议。

(二)属二手房、地产转让的,除提供转让合同、协议、评估报告外,还需提供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复印件和原契让的原件(原契证必须交征收机构收回)。

(三)属政府征用拆迁安置的,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公证和拆迁批准公文。

(四)有公证或法院裁定书的,要提供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的复印件。

(五)土地出让收据和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回)。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征收机构补缴契税: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必须补缴契税。其契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二)经批准减、免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且不再属于税法规定的减免范围的,必须在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征收机构申报补缴原已减免的契税。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纳税人未出具由县财政局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税批准文书)的,县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缴纳契税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县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必须凭县财政局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批准文书),方可发给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否则,属发证程序违法,所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无效,一经发现将登报公告作废,并追究发证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征收机构有权依法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申请减免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应该依法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征收机构所需资料。征管人员依法进行契税检查时,必须主动出示检查证件和契税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纳税人和有关部门、单位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或纳税人骗取减免契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具财政局举报。县财政局应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授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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