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公用电话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助理调研员;各行政科(室);地籍站、规划队、监察支队一律使用磁卡电话机。
第二条 实行一人一卡,逐人逐月输入话费。
第三条 本局传真机由局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负责管理。
第四条 话费标准:副县级干部每人每月120元,正科级干部每人每月80元,副科级干部每人每月6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0元。
第五条 当月没有使用完话费的,可以结转下月使用,遇有特殊情况,当月话费不足的,由单位书面向办公室提出增加话费的报告,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增加话费。
第六条 输费卡由廖红波同志保管和使用,输费卡保管者,应建立输入话费登记,每输费一次均应由使用话费人签字,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输入话费,擅自给使用磁卡电话人多输话费,由输费卡管理者全额向财务赔偿。
第七条 各单位电话费,每月由办公室向电信公司结算一次,结算结果由局监察室主任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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