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教育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道主义救助,加强和完善红十字教育救助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救助基金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以及《山东省红十字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救助特困学生募捐活动的通知》(鲁红字[20**]32号)要求,主要对因贫困难以坚持学业的职业学校学生、因病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在校学生和志愿献身社会主义农村建设而到农村基层学校任教的贫困大学毕业生(靠贷款完成学业的)进行救助。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项救助基金来源
(一) 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捐款;
(二) 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助;
(三) 教育系统教职员工开展救助特困学生募捐活动的定向捐款;
(四) 其它捐赠。
第四条 红十字教育救助基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专户,专款专用。每接到捐赠款后要依法向捐赠者开具收据,并予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救助基金:
(一) 因家庭贫困,通过国家其他帮困措施和社会帮扶仍难以维持学业的本市在校职业学校学生;
(二) 因患白血病,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本市在校学生;
(三) 志愿献身社会主义农村建设而到农村基层学校任教的贫困大学毕业生(靠贷款完成学业的);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在救助基金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申请救助者的境遇、困难程度、医疗费用等情形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一)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根据其具体情况,资助其上学必要费用和一定生活费用,数额控制在500元至1000元;
(二) 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的,根据其家庭经济承受治疗费用的能力,给予5000元至10000元资助;
(三) 符合第五条第(三)款的,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2000元至3000元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审批办法
第七条 申请救助时申请者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 xx市红十字教育救助基金申请表;
(二) 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