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我区农村供水事业,有效解决辖区内农村供水不安全因素,加强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安全可靠,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饮改水项目管理细则》、《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县城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城市供水工程之外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并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保障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区政府指导全面工作,区水利局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镇政府具体负责管理供水单位,落实管护责任,供水单位依法经营的管理模式。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水质检测、统一规范管理,实现供水水源、建设、经营、管理、服务一体化。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坚持为村民生活、生产服务提供达标用水的宗旨,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有偿用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第六条 一个行政村或相距较近的几个行政村原则上建设一处集中式供水工程;居住偏远和分散的村组可以发展分散式供水工程;城镇近郊村组应优先考虑通过供水管网的扩展延伸并入城镇自来水工程。
第七条 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要在保证村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供水管理单位功能,拓宽培育供水市场,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壮大供水产业。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八条 区水利局会同计划、财政、农业、城建等相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经市水利局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镇村发展建设规划。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对水的需求。
农村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农村供水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和镇村发展建设规划,并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农村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条 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都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补助兴建的,由区水利局负责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群众集资兴建的,工程方案报区水利局审批,由镇办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工程方案报区水利局审批,由投资者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审批权限按咸发改(20**)5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工程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水利局批准,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由市水利局批准,150万元以上的由省水利厅批准。
第十二条 规范供水工程建设,对国家投资、群众集资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推行“四制”管理。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投资较小的供水工程要落实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对农户自建、自用、自管的零散工程,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建设要坚持质量标准,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创建优质工程。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施工必须严把材料设备采购、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关口。坚持做到资金(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不落实不准开工,建筑材料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没有进行阶段检查验收不得继续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施工时,镇、办及村组应积极配合,并协调电力、土地等部门为施工创造良好条件。对政策规定的收费,由工程受益方承担,相关部门可适当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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