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进一步整合信访举报资源,挖掘案件线索,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指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全县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单位由县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局、审计局、财政局、物价局组成。
联席会议联络员原则上由各联席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领导同志工作岗位或分工变动后,由继任的同志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有关成员单位提出,临时召开会议。纪委书记不在时由纪委分管信访、案件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召集。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通报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方面的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动态,协调工作,讨论和提出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联席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时了解和通报国家公务员和共产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政建设,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国家公务员和共产党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检举控告等。
(二)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公、检、法之间案件管辖的分工,将案件线索移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三)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纠正对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违法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现象。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检察院对违法犯罪党员或国家公务员的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副本应移送县纪委。需要作出党纪或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到检察院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检察院应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四)法院:及时审结起诉到法院的贪污贿赂和党员干部违法案件,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法律支持。法院对犯罪党员或国家公务员依法判决后,应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送县纪委。县纪委认为对犯罪的党员或国家公务员需要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法院要予以积极协助、支持纪委查看、复制相关案件材料。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共产党员或国家公务员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工作失职或其他严重错误,也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通报情况,提供有关案件线索,以便纪委、监察局查处。
(五)公安局:依法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行为。在办理治安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共产党员或国家公务员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工作失职或其他错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将有关案件线索或证据材料(复印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六)信访局:在受理群众信访事项时,发现检举、控告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检举、控告材料(复印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七)审计局:加强对重点资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认为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者审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