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财政局、物价局: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规违法问题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
(九)在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违纪违法案件时,成员单位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七条 县纪委负责联席会议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县纪委信访室、案件检查室和案件审理室承担。县纪委分管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各联席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
第八条 县纪委信访室、案件检查室和案件审理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不定期地与有关部门沟通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相关情况,听取意见,搞好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搞好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每次联席会议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准备通报内容,既要有情况通报,又要有分析总结,确保会议质量。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县纪委,并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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