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急性传染病;
(十八)脾破裂、胃穿孔;
(十九)意外颅内骨折或颅内血肿(包括吸水);
(二十)其它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在5000元以上的大病。
第六条 补助的医药费范围:病床费、治疗费、化验费、材料费、影像诊断费及其它必须的检查费用;治疗所需药品费用、手术费用、特需检查费用。
第七条 下列情行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因患计划内免疫范围内的传染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自请医生自购药品费、特需服务费用、非疾病治疗费用、保健理疗费用及康复性器具费用;
(四)住院期间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五)器官移植、安装假肢、换瓣及安装起博器费用;
(六)因工伤、职业病、正常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
(七)因安全、交通、医疗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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