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旅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旅馆的管理,规范社会旅馆经营行为,提高社会旅馆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旅馆,指在本县行政辖区内除旅游星级饭店以外向社会提供有偿住宿的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店、旅社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辖区内所有社会旅馆。
第四条 县旅游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社会旅馆,制定全县社会旅馆发展规划,规范和引导社会旅馆健康发展。鼓励、引导、支持社会旅馆向旅游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饭店发展。
第二章 申 办
第五条 申请开办社会旅馆,应当经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社会旅馆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经批准开业的社会旅馆,如变更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应当持变更后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如歇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县旅游局和公安局备案。同时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开业的,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社会旅馆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县旅游局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
(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社会旅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第六条所列资料向县旅游局备案。
第三章 服务质量规范
第八条 县旅游局会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社会旅馆设施设备与服务质量标准》,且须达到以下标准:
1.旅馆布局:(1)旅馆内部布局应当基本合理,方便客人在饭店内的正常活动;
(2)旅馆应当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满足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规定。
3.有采暖、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
4.设有物品消毒间和消防安全设施,设施设备养护良好,达到整洁、卫生和有效。
5.各种指示和服务用文字至少用规范的中文表示。
6.能够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7.有完善的防蚊蝇(蟑螂)、防鼠、防尘设施。
8.有完善的餐饮废水、餐饮油烟处理设施和噪声防治设施。废水、油烟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噪声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9.前厅:(1)有前厅和总服务台,前厅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总服务台有中文标志,有工作人员在岗,提供接待、问询、结账和留言服务;
(3)提供旅馆服务项目宣传品、客房价目表、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
(4)设值班经理,及时处理客人投诉和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