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建设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工作管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实现行政权力规范、透明、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南京市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征收权、行政强制权及其他行政执法权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是指以政务公开为原则,运用信息技术,固化权力运行流程,实行网上办公、办事,并对权力行使过程实施有效监控的一种行政运行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区具有法定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的总体要求:实现政府行政权力运行数据电子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优化办事程序,强化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第五条 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应遵循网上运行、政务公开、权力制约和便民惠民原则。
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优化运行流程,创新运行方式;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非涉密政务信息应予公开;围绕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网上提交、办理、反馈机制,方便基层和市民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和评议政风、行风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督查、评估、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组织考评,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区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监督检查,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为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八条 建立区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组织机制和工作机构,区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区纪委、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区发改局、建设局、监察局、法制办、财政局、人事局、编办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九条 建立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区权力阳光运行电子政务系统管理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联席会议由区监察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人事局、区编办等部门组成。
第十条 工作机构各部门根据职责适当分工,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负责“区阳光政务大厅”以及区电子监察监控系统的发展规划、总体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区监察局负责电子监察监控工作,对相关监察监控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对异常情况进行督办,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区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和执法监督。区人事局主要负责对公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街镇及区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齐抓共管,有效推进。
第三章 行政权力的确认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区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法制办确认。确认通过后,列入市行政权力事项管理数据库。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依据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时,各部门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提出调整申请,经区政府法制办初审并报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后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的确认和调整采取网上申报审核的方式,各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设立、修改、废止生效前10日内完成申报,区政府法制办5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