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幼儿园。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是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幼儿园必须依法办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设立园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幼儿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园章程。要有正确的办学宗旨,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办学方向。有完备的教学计划和适用教材,教学内容应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园长应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有园长岗位证及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设置要符合当地(各乡镇、街道)幼儿教育发展及布点规划,并符合6个班级以上的办学规模,小、中、大班幼儿人数各不超过30、35、40人。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应单门独院,有户外活动场地,园舍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要取得房屋建筑质量安全书、消防安全鉴定书和食堂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专用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米以上,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则两者使用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米,户外活动场地人均2平米以上,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0.5平米。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每班配备1.5名专任教师、保育员0.5名以上,师资学历合格率要求100%,其中大专学历占50%;教职工需具有岗位必须的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有符合要求的食堂、桌椅、卫生消毒及饮水设施,每班或每层有盥洗室,洗水龙头6个以上、厕所骑槽2米以上或蹲坑4个以上。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按班级规模配置户外大型玩具、体育活动器械和音像器材,幼儿人均两件以上小型活动器械、三本图书、一套幼儿用书;且为教师征订2种以上幼教杂志。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要开设独立的帐号,建立独立的会计帐簿和财务制度,应配备有任职资格的专(兼)职会计、出纳。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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