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第学期开学初,由校务办负责把本学期学生到校时间、离校时间向家长通报,并在校门口出具告示。
第二条、 如因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校运动会等需临时调整作息时间或放假等,由校务办负责向家长通报并在校门口出具告示。
第三条、 班主任主要负责与学生监护人通报被监护人的安全信息。课任老师如果发现学生擅自离校、非正常缺席以及学生身体或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到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条、 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卫生室、德育处、训导处)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并妥善保管,依法保护学生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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