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灾民救助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救灾工作,强化管理,不断提升救灾救济工作水平,保证救灾款物的重点使用,切实对重灾民实施有效救助制定本制度.
一、针对救灾年度灾区重灾民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发放《灾民救助卡》享受国家救助。救助年度是指当年10月至次年9月底。《灾民救助卡》以户为单位发放。
二、救助灾民的对象和数量实行每年一定的办法。
三、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民政部门核批的救助对象数量,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依据下列程序确定救助对象。
1、 灾民申报、村(牧)委会初评,公示。
2、 乡(镇)政府审核,公示。
3、 县民政局审核、备案。
确定救助对象时必须突出重灾区、重灾民,严格控制比例。
四、依据上级批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经县民政局审批
并加盖公章的《灾民救助卡》,《灾民救助卡》发放以户为单位,确定救助的人数以家庭实有人口为基数统计。
对突发性灾害造成的重灾民,由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按程序尽快核定,及时上报,及时发证,及时救助。
五、灾民救助主要以口粮、衣被为主,现金为辅,但必须突出重灾区、重灾民,不得发生平均分配、优亲厚友、挤占挪用或变相克扣。
六、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高灾害的紧急救助能力。
七、县民政部门与乡镇政府共同负责做好灾民救助管理工作。村(牧)委会和乡镇政府,必须做好救助款物的登记造册工作,灾民必须凭《灾民救助卡》领取各类物资或现金,《灾民救助卡》严格实行登记及签名办法,要求凡得到救济的受灾民必须在《灾民救助卡》救助栏内签名,他人不得代签。各乡镇对救灾粮款的分配和使用要增加透明度,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违规现象将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