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牧区优抚对象优抚制度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照顾,缓解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兵役法》、《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优抚对象的确定
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我县对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和《优待安置证》的以下五类人员发放优抚金,即: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现役军人家属。
二、 享受标准
根据青民发[20**]117号文件,烈属享受标准为每人月29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5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35元、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农牧区义务兵每人每年1500元。
三、 医疗制度
农牧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青政[20**]153号文件的规定,农牧区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的部分从全县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并可根据《乌兰县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在县民政局报销门诊费、住院费。
四、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纳入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优抚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各项资金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现行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优抚制度的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怀,关系到国家优待抚恤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防的稳固。县民政部门作为优抚工作的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优抚对象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到优抚范围之内、按时足额发放各项补助金,及时为他们报销医疗费。并将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纳入政府资助重建项目,切实解决他们的“三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