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临时优待、临时救济申办程序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优抚、救济政策,高效发挥优抚、救济工作效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申办程序。
第一条 本程序所称临时优待,是指优抚对象发生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时,向民政部门申请并经批准获取的一次性优待补助金。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临时救济,是指社会救济对象发生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时,向民政部门申请并经批准获取的一次性社会救济款。
第三条 经济来源。各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临时优待的范围。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红军失散人员、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生活发生临时特殊困难时可申请临时优待。
第五条 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救济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生活发生临时特殊困难,可申请临时救济: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二)城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三)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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