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行政监察、审计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实行是否合法与适当的审查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主办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五)对公民实施行政拘留13日以上的;
(六)拆除或责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拆除其所有或管理的建筑物及其它固定物,价值30000元以上的;
(七)其他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已依法明确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范围的,按其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的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报告书》。报告书需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